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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
2015-01-2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151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准则》中地大(汉)字[2014]60号文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第一次申请招收高教所硕士研究生者,需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学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以往研究生培养质量,对导师当年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要求为在上一年9月到本年8月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了1篇教育类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新增了1项教育类科研项目(主持),或出版了1本专著(独著、主编或合著排名前三名者,不含论文集主编),或获得了1项科研获奖(排名第1),否则,暂停招生一年。同时审核所带研究生就业情况,所带研究生连续三年有未就业(统计至当年831日)情况,暂停招生一年。连续三年没有招生,则不能再担任高等教育研究所的导师,如果需要重新担任,必须重新申请。

第三条 导师和研究生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在双向选择中,没有学生选报的导师,原则上不担任本届研究生导师。非专职导师每人每届一般带一名研究生,最多不得超过两名。导师中凡在教育类T3及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较多者,或获得国家级教育类科研项目者,可适当增加所带研究生名额。

第四条 双向选择在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进行,届时将召开由导师和新生参加的会议。导师应在会议上介绍自己从事的科学研究方向、所承担课题、科研经费、学术成果等有关情况,同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研究生根据自己的意向,可以选报1—2位导师作为自己的导师候选人。导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报选情况选带研究生。最后由所领导统一协调确定师生双选结果。

第五条 按照学校的要求,研究生导师每周与研究生至少有1次业务交流,每月至少有1次学术交流研讨。高教所将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导师将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第六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安排研究生参加实习,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导师应认真、负责地审阅、修改和把关。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5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