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制定我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
一、奖学金评定机构
1、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高教所常务副所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所长、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2、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3、由高教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制定本实施细则,管理具体评定过程及相关事宜。
二、奖学金评定标准与条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
(2)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发表CSSCI、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3)在研究生科技论文报告会上获得过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研究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可单独申报。
4、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
5、每名研究生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6、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者不能参评。
三、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高教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3、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公开问询或答辩后,经高教所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获奖者。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
4、在国家奖金评定全过程中,导师及研究生如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等行为,可及时向评审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评审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汇报材料对所涉及的研究生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查;如有学术水平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进行调查核实,若有调整,将调整结果反馈给异议人。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四、其他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追回已发放奖金并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高校研究生设立的重要奖项,它既是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因此,广大同学要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应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勇于实践,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拨付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4、本细则解释权归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