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实习管理办法
实习是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高教所)硕士研究生实习的规范管理,提高实习质量,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高教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习的目的和作用
实习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需要德才兼备人才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熟悉学校工作流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意识、劳动观念,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扩大视野,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
二、实习的安排
实习单位由导师负责落实安排,也可由研究生本人联系但需经导师同意。鼓励研究生到学校以外的教育事业单位实习。鼓励在多个单位实习。
研究生其实习时间一般在第一学年学完课程以后,已经过学位班学习且已修完学分的可安排在第一学年实习。
三、实习的要求
1、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应慎重选择实习单位,并根据专业和方向对口,以能基本满足实习要求,就近安排为原则。
2、实习时间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3、研究生在实习前要填写《实习申请表》,并和指导教师一起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交高教所备案。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程序及时间安排;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等。
4、研究生在实习结束时应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实习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收获、对实习单位的工作分析及建议等。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导师、高教所和实习单位。
5、研究生在实习时应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或实习单位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高教所汇报,以便处理。
6、研究生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四、实习考核
1、实习结束前,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可依据研究生的实习态度、组织纪律、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
2、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五、实习经费
实习经费可由研究生业务经费承担,或由导师科研经费承担。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高教所。
附:1、实习申请表
2、实习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