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研究所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对高等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高教所)研究生课程教学制定以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德与道德情操。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认真学习,努力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4、对所承担课程的基本内容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5、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
1、要根据学科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的知识。要因材施教,采取多种形式教学,加强实践环节,重视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2、接受教学任务时填写教学日历要,接受任务后要在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和全部讲稿。要经常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对教学的各个环节都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3、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分,于两周内按要求将成绩单及课程小结报送研究生院或高教所。
4、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并及时与研究生院、高教所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研究生学习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改进教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学纪律和要求
1、要服从教学安排,积极接受研究生院和高教所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教学工作,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2、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写出书面申请并获高教所和研究生院批准。
3、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
4、严肃课程考试、考核制度,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
5、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除责令其改进外,将作为考评的依据。若无明显的改进,将停止其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6、课程结束后,进行学生满意度调查。
7、若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高教所。